1、 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

2、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 塔式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示意警示。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機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

6、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得起吊。

7、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按《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與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業。

8、 作業中遇突發故障,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塔式起重機3.jpg

9、 遇有風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停止作業。雨雪過后,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有足夠照明,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要求。

10、 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荷載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mm~5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固。

12、 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13、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按標明位置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業完畢后,應松開回轉制動器,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并切斷總電源。

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時,鎖緊夾軌器。

16、 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時配備風速儀。

17、 嚴禁在塔式起重機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它標語牌。

18、 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保養,并做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結構件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液位、油位、油壓、電源、電壓等。

19、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

20、 塔式起重機實施各級保養。轉場時,應做轉場保養,并有記錄。

21、塔式起重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留有記錄,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

22、 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按本規程附錄C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23、 使用過程中塔式起重機發生故障時,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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