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部分,應執行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裝置的特別規定。

⑵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為保證機械安全作業,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裝置。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轉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要特別注意: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6)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信方式進行指揮。

(7)雨雪天氣能使露天作業的起重機部分機件受潮,尤其是制動帶受潮后影響制動性能,因此,在露天有6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無誤,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是起重機必備的,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否則不能使用。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利用限位裝置或限制器代替制動停車等動作,極易產生失誤而發生事故,因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示意。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在吊裝作業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需要超過規定起重性能進行吊裝的特殊情況。在長期實踐中已經積累了一些在超載使用的情況下能保證安全的措施。因此,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實踐證明,只要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經過驗算,嚴格審查,鄭重對待,這種有限度的超載是可以保證安全的。

(12)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是以吊鉤與重物在垂直情況下核定的。斜吊、斜拉其作用力在起重機的一側,破壞了起重機的穩定性,會造成超載及鋼絲繩出槽,還會使起重臂因側向力而扭彎,甚至造成傾翻事故。對于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除本身重量外,還有不可估計的附著力(埋設深度和凝固強度決定附著力的大小),將造成嚴重超載而釀成事故。因此,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的物件,應按標記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夾角之間應加墊塊(吊索與物體的夾角越小,吊索受拉力就越大,同時,吊索對物體的水平壓力也越大。因此,吊索與物件的夾角不要小于30°,由于30°時吊索所受拉力已增加1倍)。

(14)起重機載荷越大,安全系數越小,越要認真對待。起吊載荷達到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200~500 mm后,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下降時突然制動,其沖擊載荷將使起升機構損傷,嚴重時會破壞起重機的穩定性而傾翻。如回轉未停穩即反轉,所吊重物因慣性而大幅度擺動,也會使起重臂扭彎或起重機傾翻。因此,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由下降。

(16)使用起升制動器,可使起吊重物停留在空中,如遇操作人員疏忽或制動器失靈時,將使重物失控而快速下降,造成事故。因此,當吊裝因故中斷時,懸空重物需要設法降下。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1的規定。

(18)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格及強度應符合該型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連接牢固,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3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使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使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通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 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采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格、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 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形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檢查緊固情況。

2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

<10

10~20

21~26

28~36

36~1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咖)

80

140

160

220

240

(21)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達到或超過表3規定的根數時,應予報廢。當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3報廢標準按表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

3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格

6×19+1

6×37+15×61+1

交互捻

回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

16

8

30

15

40

20

4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C

>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22)轉動的卷筒纏繞鋼絲繩時,如用手拉或腳踩鋼絲繩,容易將手或腳帶入卷筒內造成傷亡事故。因此,向轉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必須在停止運轉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嚴禁補焊。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

①表面有裂紋、破口;

②危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的10%;

④吊鉤襯套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

⑤心軸(銷子)磨損超過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表面磨損達1.5~2.0 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更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過原厚度的50%時,應更換制動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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