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操作者必須持有上崗證,作業時必須精力集中。
02、接班時,應對控制器、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安全裝置及各潤滑點潤滑狀態進行檢查,并進行一次空載試驗,檢查起升機構和各運行機構的工作狀態。
0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繼續鳴鈴或報警。吊臂下、吊物下不得有人。
04、操作者須服從掛鉤工的指揮,按掛鉤工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嚴禁起吊物件在人頭上越過。
05、下列情況不準起吊;被吊物體超載或重量不清;埋置物體;捆綁吊掛不牢,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工作場地昏暗;不準斜拉物體;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險品。
06、不得利用極限裝置、急停開關停車。
07、不準在運行過程中進行調整和維修。維護保養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08、開關主電源前或工作中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起吊物件未放下,操作者不準離開操作點。
09、當作業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塔吊應將小車開到最小幅度處關閉電源。當風力大于七級時,應停止作業,并將起重機錨定。
10、起吊重物后需變幅操作的,不得超過本機核準的重量一幅度范圍,在地面運行的起重機應有監視軌面的運行狀況。
11、做好交接班記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起重機在操作中發現的故障,嚴禁將起重機上的安全裝置“人為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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