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的安裝(包括新裝、移裝)、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統稱施工) 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是指起重機械施工過程中,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對施工過程進行的強制性、驗證性檢驗。
第三條 起重機械安裝的監檢范圍按照《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起重機械目錄》實施。起重機械改造、重大修理的監檢范圍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實施。
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大型起重機械范圍按照《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大型 起重機械目錄》。
新制造的冶金橋式起重機應當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第四條 門式起重機中的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軌道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裝卸橋(特指卸船機)如果采取整機滾裝形式出廠,不實施安裝監檢,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 Q7015)的要求實施使用前的首次檢驗。
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件(指主梁、主支撐腿、主副吊臂、標準節,下同), 在現場分段組裝焊接時,其過程納入安裝監檢。
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在安裝監檢結束后,塔式起重機的爬升和施工升降機的加節作業過程不實施安裝監檢,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其作業的操作規程,保證作業安全和使用安全性能。
第五條 需要在使用現場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樣機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并且向檢驗機構申請安裝監檢。樣機型式試驗與安裝監檢過程中的性能試驗可以同時進行,數據共享。但安裝監檢證書和監檢報告應當在取得型式試驗合格證后出具。
第六條 起重機械施工監檢包括對施工過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項目進行監檢和對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情況的抽查,監檢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 重大修理監督檢驗項目和要求》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項目表》執行。
監檢過程中的試驗載荷由施工單位負責配備。
本規則監檢項目中含吊具(注 1)和軌道(軌道基礎除外)的檢驗,不含索具(注 2)的檢驗。
監檢項目和要求中安全監控管理系統試驗驗證的相關項目適用于中的大型起重機械和新出廠的冶金橋式起重機。
起重機械上所附設的升降裝置和用于安裝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設備,作為整機的附屬裝置隨同整機一并檢驗,其檢驗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注 1:起重機械吊具,是指用于將需要吊運的重物與起重機械承載鋼絲繩(或者鏈條)聯結起來、以實現吊運目的的起重機械部件,屬于起重機械本體的一部分,如起重機械吊鉤、抓斗、電磁吸盤、集裝箱專用吊具等。
注 2:起重機械索具,是指吊具與吊運重物有效聯結的輔助用具,如用于捆綁重物并且聯結吊鉤的繩索、吊帶、鏈條等。
第七條 監檢項目和要求是對起重機械施工監檢的通用和基本要求。檢驗機構參照監檢項目和要求以及監檢項目表,根據起重機械安裝的實際情況和設備特點增加安裝監檢項目和要求,根據改造、重大修理和移裝的具體情況調整相應監檢項目和要求。
第八條 施工監檢項目分為 A、B 兩類,具體要求如下:
(一)A 類監檢項目,檢驗機構從事監檢工作的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按照監檢項目和要求,進行資料審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并且進行確認,判斷是否符合其相應要求,未經監檢確認或者監檢確認不合格,不得轉入下道工序;
(二)B 類監檢項目,監檢人員按照監檢項目和要求,進行資料審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可抽查),并且進行確認,判斷是否符合其相應要求。
第九條 監檢人員在從事監檢時,應當在施工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檢查報告、試驗報告、記錄表、卡等,下同)上簽字確認,并且注明監檢確認方式(資料審查、現場監督、實物檢查)、具體內容和簽字日期。
第十條 施工單位對起重機械的施工質量和提供的技術資料、施工工作見證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對所承擔監檢工作的質量和檢驗結論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特點,按照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 制定具體施工計劃、施工作業文件、質量計劃及其相應的設計文件、工作見證。施工作業文件、質量計劃所列的施工檢驗項目應當不少于本規則的要求。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起重機械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設備使用地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告知后,填寫《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申請表》,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且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或者許可受理決定書等許可證明;
(二)安全保護裝置和電動葫蘆型式試驗證明;
(三)整機型式試驗證明或者樣機型式試驗申請表;
(四)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
(五)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前款要求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施工單位的公章。提交的資料如有變
更,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檢驗機構。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接到施工單位監檢申請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以《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申請反饋單》形式書面回復。
接受申請的,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 5 個工作日內根據施工單位的要求做出監檢安排,不接受申請的應當一次性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實施施工監檢的起重機械狀況,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包括檢驗程序、監檢項目及其要求、監檢記錄等在內的監檢方案(或者監檢 工作指導書),并且在本單位正式發布實施。
檢驗機構至少安排 2 名監檢人員從事施工監檢工作,并且將承擔施工監檢工作的監檢人員、監檢方案告知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施工監檢工作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監檢人員提供以下資料:
(一)質量計劃、施工作業(工藝)文件;
(二)現場施工的項目負責人、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名單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三)產品技術資料(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其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等);
(四)改造、重大修理的設計文件;
(五)施工過程的自檢記錄、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專人配合檢驗機構開展監檢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為監檢人員的監檢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對于 A 類監檢項目,需要監檢人員到現場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監檢人員,并且約定監檢時間。
第十八條 監檢人員應當按照監檢方案實施監檢,及時確認并且記錄。監檢記錄包括監檢項目和結果、見證材料及其確認方式。監檢記錄與施工單位提供的見證材料應當具有可追溯性。
監檢人員對施工單位提供的工作見證有懷疑,或者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施工單位應當重新核對并且進行處理,監檢人員應當重新確認并且記錄。
第十九條 在監檢過程中發現一般問題,監檢人員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聯絡單》;發現嚴重問題(注 3),檢驗機構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施工單位應當在與監檢人員或者檢驗機構商定的期限內對監檢聯絡單、 監檢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進行處理并且書面回復。
監檢意見書應當及時報送使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注 3:嚴重問題包括施工單位不再具備施工許可條件,在施工過程中違反許可的有關規定, 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運轉嚴重失控,監檢項目不合格并且無法整改,施工單位對監檢聯絡單提出的問題拒不改正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對起重機械安全性能有嚴重影響的情況等。
第二十條 監檢項目表記載監檢工作過程和結果,應當根據監檢記錄和以下要求填寫:
(一)在“監檢結果”欄內填寫“合格”“不合格”“無此項”;
(二)在“工作見證”欄內填寫監檢人員簽字的工作見證名稱、編號或者監檢工作記錄的名稱、編號;
(三)在“記事”欄內填寫監檢中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
(四)在“檢驗結論”欄內填寫“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檢驗結論判定原則如下:
(一)監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合格;
(二)未按照監檢意見書中要求的期限進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判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施工監檢工作結束后,檢驗結論判定為合格的,檢驗機構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證書》和《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報告》。
監檢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驗結論和具體項目及其內容、監檢結果;
(二)設備基本情況,包括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前的基本情況;
(三)施工單位以及現場施工過程,包括施工單位及其現場的施工組織情況;
(四)現場進行無損檢測等內容的單項報告(適用于實施現場無損檢測);
(五)其他情況說明。
監檢證書、監檢報告應當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監檢證書、監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單位,一份由施工單位交使用單位,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第二十三條 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的,檢驗機構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不合格通知書》。
不合格通知書應當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單位,一份檢驗機構存檔,一份由檢驗機構報送使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檢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資料匯總存檔,長期保存:
(一)產品設計文件(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或者氣動系統 原理圖等)、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含數據表); (三)監檢記錄、監檢項目表;
(四)監檢證書和監檢報告,或者不合格通知書;
(五)A 類監檢項目的相關工作見證資料(產品技術文件等原始資料除外);
(六)監檢聯絡單和監檢意見書;
(七)其他與施工監檢工作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監檢結果有異議時,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對申訴意見的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向設備所在地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機關對反映的問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時匯總、統計、上報有關監檢數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 8 月 7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TSG Q7016—2008)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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